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668号
原告:山东特保罗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街道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杰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式宝,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录伟,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陟县得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圪垱店乡总干桥(广源纸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潘晓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竞良,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特保罗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陟县得通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特保罗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特保罗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特保罗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8元,保全费4320元,由原告山东特保罗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萌
书 记 员 郭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