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2624号
原告: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兴国县红门工业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0910981003,特别授权。
被告:**发,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原告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发已依协议支付清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5元,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