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2民初1225号
原告: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红门工业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兴国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饶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