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

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31723号 申请人: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某公司1)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公司1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交通工程分公司及某公司2名下的银行存款2545454.63元。申请人某公司1以保单担保书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545454.63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