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31723号
申请人: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某公司1)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分公司)、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公司1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交通工程分公司及某公司2名下的银行存款2545454.63元。申请人某公司1以保单担保书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545454.63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