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

郑州路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03民初2071号 原告:郑州路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 原告郑州路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合计41472元及利息3933.3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933.39元),暂计45405.39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盾构项目部(郑州市惠济区)为被告提供了垃圾清运服务等服务项目,费用合计为41472元,有对账单和发票为证。事后,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多次向被告项目经理孟某催要相关清运费用,但被告方一直予以推脱,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故此,原告方多次催收未果,因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清运费用合计41472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起诉本金,原告没有给我方签对账单,就是最终确认单据签完之后才支付相应价款,原告没有去找项目部签字,所以我方认为还没到付款节点。利息需要有明确签字盖章文件确认金额以后。诉讼费不同意承担,因为是原告违约。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垃圾清运服务。2020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孟某微信沟通出具发票事宜。2021年3月25日、3月29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金额为41472元的发票,被告认可收到了上述发票。2020年11月20日,原告询问被告收据早寄过去了,为什么不支付款项,被告工作人员孟某回复:“系统没有录完了”。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款项,被告均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41472元,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41472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路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1472元及利息(以4147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57元,由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本判决生效时间】本案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书生效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开户名:郑州路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郑州银行陇海支行,卡号:9200********),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03**-68873278)。 【执行管辖法院】本案判决书可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管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