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91执保18号
申请保全人:武汉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武汉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保全人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562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