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860号之一
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号2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禚保颂。
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保全费1039元,合计2226元,由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