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2民初512号之一
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3R,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2号1幢11027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长风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1E,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三夹沙港池内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风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嘉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