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3666号
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住所地来*****档案大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7MB0X1377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来***香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来凤县四合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7039632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诉被告湖北来***香料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