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来凤腾升香料化工有限公司

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与湖北来某某香料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3666号 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住所地来*****档案大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7MB0X1377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来***香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来凤县四合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7039632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诉被告湖北来***香料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来凤县精准脱贫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