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82民初4957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辉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城门街道集镇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88KT02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嘉山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14175362(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江市辉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光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