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浙XX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91民初3604号
原告: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5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C24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控公司)与被告浙XX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控公司委托诉讼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禹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8954元、违约金15100.63元(自2018年6月28日暂算至2018年10月27日,此后违约金根据逾期金额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太阳能简易雨量站20套,简易水位报警器2套,合同价款共计167320元。被告应当于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审价收到项目款后支付158954元,余款8366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此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8000元,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并依照约定向被告指定第三方东阳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司交付了上述设备且于2018年4月20日完成验收。但原告至今仅收到被告退回的履约保证金18000元,其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华禹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审价收到项目款后付合同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为次诉讼支付公告费65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2份、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单、项目培训记录表、劳动合同、银行凭证及公告费支付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确合同有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货款。《采购合同》约定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审价收到项目款后付合同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三方,无法取得被告是否收到业主方的案涉货款的依据,但根据被告与业主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之约定,被告应在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审价后收到业主方支付的95%的货款。设备验收合格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7个月,本院根据交易常理采信被告已收到业主方的货款。根据合同约定采购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从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调整至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违约金。原告为本案支付出公告费,系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XX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8954元;
二、被告浙XX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8年12月3日起以15895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浙XX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四、驳回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780元,由原告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浙XX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原告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浙XX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