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8民初69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故县乡
被告:员某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方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826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员某某、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