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甘1224民初432号
原告:***,1983年7月出生,住康县。
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方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鹏,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东东,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560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天水输油气分公司的项目工程后,又与原告在2021年5月5日就“兰成原油管道×水毁治理工程”“兰成原油管道×水毁治理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担“兰成原油管道×水毁治理工程”中的C20混凝土护岸挡土修复和新建淤土坝工程,以及“兰成原油管道×水毁治理工程”中在沟道内修建2道淤土坝。双方约定工期自施工之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前完工。工程造价以每立方砼680元人民币计算,且被告应在2021年12月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一年后付总工程款的5%。现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9月2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38000元(支付至原告***在康县农行银行账户62284540380********中);
二、如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天鹏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按156060元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1711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子  仪
书 记 员 杨子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