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16执17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安然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河大道511号舜和旺园11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