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初11368号
原告:***,女,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有财,男,出生,住英德市。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一路6号A3栋4层4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光。
原告***诉被告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