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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初11368号 原告:***,女,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有财,男,出生,住英德市。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一路6号A3栋4层4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光。 原告***诉被告清远市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