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弘建设有限公司

国弘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457号
原告:国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1709室。
法定代表人:李现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冷伟青。
原告国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国弘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弘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章国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施佳艳
书 记 员 施佳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