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1121民初1474号
原告国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国弘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弘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弘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4元,国弘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秦广庆
书记员 马丽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