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民终1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颉某颉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某逯某,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李某1,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弘建设有限公司(原山西欧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李某2,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乔某,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卢某,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刘某,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现住本籍,系公司法务。
上诉人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弘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