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2061号
原告:广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辉工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3459940U。
法定代表人:腾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团,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35号B楼503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709482Q。
法定代表人:季飞洁。
原告广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