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8508号之二
原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35号B楼503部位。
法定代表人:季飞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五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庞慰。
原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