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85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35号B楼503部位。
法定代表人:季飞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五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庞慰。
申请人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85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泰高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