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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仪表有限公司、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2民初328号 原告:安徽XX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 被告: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安徽XX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XX仪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XX仪表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