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杰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杰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G5D1G,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碗窑乡****来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军,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9)浙0881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上诉人***远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杰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杰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部分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负担;浙江杰远建设有限公司上诉部分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上诉人***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顺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魏琪

书记员姚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