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瓦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8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瓦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新发镇工业园区(园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南路49-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离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瓦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2)皖182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天仁公司依法交付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报告、竣工技术资料等竣工资料”后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60475.5元(含质保金);2.天仁公司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再支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天仁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瓦德公司认可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总金额为9901475.5元。瓦德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1098082.11元、背书商业承兑汇票支付6542917.89元(其中背书汇票中天仁公司未兑付金额2867654.14元),共计支付7641000元,故此,瓦德公司仅剩余2260475.5元工程款未支付(9901475.5-7641000),而非一审判决书认定的5128129.64元。 二、瓦德公司通过背书商业承兑汇票支付6542917.89元工程款应予认定,其中十七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2867654.14元,天仁公司提示承兑后被付款人拒绝付款,一审判决认为天仁公司未承兑的该十七张商业承兑汇票“不产生偿付该2867654.14元的效力”,该认定错误。1.根据票据系有价证券和货币证券的基本特性,瓦德公司背书给天仁公司的十七张汇票依法应视为向其支付工程款2867654.14元。2.天仁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受让十七张汇票共计2867654.14元,即对该十七张票据享有票据权利。该十七张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规定,天仁公司依法应当向票据债务人主张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追索权。3.天仁公司不依法行使追索权,作为其前手、背书人的瓦德公司,也无法向瓦德公司自己的前手、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如此,瓦德公司从前手受让汇票已支付对价,现天仁公司不行使追索权,且一审认定“不产生偿付效力”,判决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支付款项,必然使得瓦德公司遭受双倍损失。4.该十七张未兑付票据其中至少4张总金额888380.3元的汇票,天仁公司已经背书给他人,即天仁公司已经享有了该部分汇票的权利888380.3元。 三、瓦德公司所提证据充分证明工程质保期内向天仁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办公楼、宿舍楼内墙墙体大面积开裂、外墙墙皮脱落、渗水等),天仁公司工地负责人“***”也签字确认。天仁公司应履行“保修”义务后瓦德公司才应支付其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一审径行判决瓦德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显系错误。 四、天仁公司先提交竣工资料是结算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一审判决认为“竣工资料的移交与工程价款支付之间无先后履行顺序,瓦德公司不得以天仁公司未移交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显系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五、瓦德公司已经退还天仁公司履约保证金60万元。 天仁公司答辩称,1.承兑汇票不等于货币,支付了承兑汇票不等于支付了工程款,汇票到期后不能兑付,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即工程款未支付,因此,一审判决关于“2867654.14元的承兑汇票未能兑付不能视为已付工程款”的认定正确。2.瓦德公司称天仁公司至少已经背书了四张总金额为888380.3元的汇票,是瓦德公司单方面的臆测,没有事实依据。3.瓦德公司称保证金已经退还没有事实依据。4.瓦德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天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支付工程款5884480.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算至起诉日为510000元(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2倍计算至付清);2.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返还保证金6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算至起诉日为60000元(从2020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2倍算至付清);3.天仁公司在瓦德公司拖欠的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办公楼、宿舍楼、厂房1、门卫、围墙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瓦德公司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一审中,天仁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支付工程款533547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2倍计算至付清);并增加两项诉讼费请求为:1.瓦德公司给付天仁公司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170640元;2.瓦德公司给付天仁公司疫情期间三个月工程保管费15万元(按5万元一个月计算,共计3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瓦德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3日,经营范围:屋面瓦、彩色水泥瓦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安装;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无机颜料、混凝土制品等的加工及销售等。天仁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6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等工程施工等。2018年12月14日,瓦德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天仁公司作为承接人(乙方),双方签订《瓦德公司门卫、围墙、门墩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瓦德公司门卫、围墙、门墩工程……2.2服务内容:乙方负责瓦德公司门卫、围墙、门墩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工程、乙方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人工和机械(含周转工具),主、辅材料,为大包工程。清单内明确的甲供材料除外(包括:平移门、围墙栏杆、柱头灯、石材)……2.5工期时间:工期40天(以开工报告约定之日起,开始计算)……3.1.3工程总造价:¥244675.50元(大写贰拾肆万肆仟陆佰柒拾伍元伍角整),其中:门卫158922.83元,围墙约67460.69元,门墩18291.98元,清单见附件。3.1.4付款方式:商业承兑汇票。3.2付款进度表第一次付费95%,付费额(元)232441.73元付费时间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5日内第二次付费付费比例5%付费额(元)12233.78元付费时间质保期满一年后5日内……”甲方处有瓦德公司盖章,委托人处有***签名,乙方处有天仁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处有***签名。2019年2月26日,瓦德公司收取天仁公司投标保证金共60万元整。瓦德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瓦德公司Ⅰ标段(办公楼、宿舍楼)、Ⅱ标段(厂房1)工程,天仁公司中标。2019年5月18日,瓦德公司作为发包人,天仁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瓦德公司Ⅰ标段(办公楼、宿舍楼);瓦德公司Ⅱ标段(厂房1)……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计划竣工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8天……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佰肆拾捌万元整(不含甲供材)(¥9480000元)……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签订……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32.2.2竣工验收程序……(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上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由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流程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含竣工图)。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56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及电子版……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由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陆拾万元现汇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合同签订至单位工程竣工移交并决算完成……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竣工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后,施工过程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并经有关部门单位工程验收后,7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执行国家规定。质保期(二年)满,工程项目无承包方缺陷责任,发包方向施工方无息支付尾款(以决算为准)。付款方式:40%现金,60%商业承兑……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审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瓦德公司在该份合同发包人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处盖有瓦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印,天仁公司在承包人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处盖有天仁公司法定代表人***印。 2019年8月8日,瓦德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天仁公司作为承接人(乙方),双方签订《瓦德公司雨污水管道及检查井改造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瓦德公司雨污水管道及检查井改造工程……2.1.1项目名称:雨污水管道及检查井改造工程。2.1.2项目地点:郎溪县新发镇工业园。2.2服务内容:乙方负责瓦德公司雨污水管道及检查井改造工程的施工,乙方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人工和机械(含周转工具),主、辅材料,为大包工程……2.5工期时间:第一段约48米,工期8天;第二段约26米,工期15天(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3.1.3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小写(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3.1.4付款方式:商业承兑汇票。3.2付款进度表第一次付费付费比例90%付款额(元)54000元,付费时间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5日内第二次付费10%付款额(元)6000元付费时间质保期满二年后5日内……”甲方处有瓦德公司盖章,委托人处有***签名,乙方处有天仁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处有***签名。后天仁公司进行施工。 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12月8日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载明:“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瓦德公司宿舍楼……施工单位检查评定均为合格,验收意见为符合要求,……”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由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分包单位处未签字盖章。同日,瓦德公司办公楼《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亦载明工程验收意见为符合要求,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由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分包单位处未签字盖章。瓦德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均载明案涉工程开工日期2019.6.13,竣工日期2020.9.18,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并签名。《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瓦德公司提交《交接单》载明,***于2020年12月18日将五方证明交接给瓦德公司送至该公司总部盖公章,返回后办理备案,***于2021年4月27日将五方证明(三份)、法人身份证(三份)、营业执照(三份)取回。瓦德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天仁公司发出《关于天仁公司Ⅰ、Ⅱ标段竣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承诺告知函》,要求天仁公司对办公楼、宿舍楼、厂房1、资料移交、竣工结算等遗留问题做出书面整改承诺。该告知函空白处有***签名。 一审另查明,2019年10月12日,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将工程的室外散水改为室外明沟,并附施工图。2019年12月4日,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事由为电缆桥架取消、小卫生间包管、办公楼一层雨棚加电源和开关。有瓦德公司盖章,单位负责人处有***签字。2020年1月8日,天仁公司向瓦德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载明:“事由:厂房地坪,签收人姓名及时间:***,2020.1.8,致:瓦德公司由我公司承建瓦德公司新厂区项目工程的1#厂房已完成钢结构屋面瓦安装,后续将施工室内地坪。现在正值冬季三九天,气温较低,本着对建设单位认真负责的态度,经现场与建设单位探讨,考虑到厂房生产设备对地坪的要求,施工单位将整体对厂房地面土进行压实后再施工。因连续降雨对地面土影响,不满足压实要求,考虑到温度的提升有利于确保地坪砼施工质量,经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地面处理延后至2020年恢复施工后再行施工。”2020年3月3日,***通过“安徽瓦德现场”微信群,向天仁公司发送了《厂房1管沟详图》和《厂房1增加卫生间布置示意图》。2020年4月15日,***与***通过微信商定和发送《现场工程量签证表》。2020年3月6日,瓦德公司自行施工的盖瓦尚未完工。2020年7月30日,***通过“安徽瓦德现场”微信群询问***门窗是否完工并催促尽快验收,***回复“没有完工,今天安装完成”。2020年4月2日,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一份,内容为调整吊灯、灯具数量、约定安装形式、品牌、规格、样式等。2020年9月18日,当天室外工程已经完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未办理书面的工程移交手续。2021年2月2日案涉工程食堂已使用。 一审又查明,天仁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瓦德公司提交《瓦德项目结算汇总表》,瓦德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天仁公司发出《工程结算说明》及《项目工程审核汇总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外,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出具三十四张共计6542917.89元商业承兑汇票,共转账两笔共计1098082.11元。后天仁公司将其中五张承兑汇票共计549007.96元退还给瓦德公司,瓦德公司改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天仁公司已实现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十二张共计3126255.79元,未实现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十七张共计2867654.14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案涉合同订立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的履行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天仁公司诉请案涉工程总工程款的数额;二、瓦德公司已支付天仁公司案涉工程款项的数额,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三、天仁公司主张的保证金60万元有无返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天仁公司主张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工程保管费及在瓦德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办公楼、宿舍楼、厂房1、门卫、围墙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瓦德公司和天仁公司就涉案工程共签订三份合同,分别为2018年12月14日《瓦德公司门卫、围墙、门墩工程项目合同书》、2019年5月1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9年8月8日《瓦德公司雨污水管道及检查井改造工程项目合同书》。该三份合同均系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包括Ⅰ标段(办公楼、宿舍楼)、瓦德公司Ⅱ标段(厂房1)的主体工程,以及瓦德公司门卫、围墙、门墩工程项目和雨污水管道及检查井改造工程项目两项附属工程。Ⅰ标段(办公楼、宿舍楼)、瓦德公司Ⅱ标段(厂房1)主体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包干价(不含检验试验费用)9480000元;瓦德公司门卫、围墙、门墩工程项目和雨污水管道及检查井改造工程项目两项附属工程均为大包工程,工程总造价分别为244675.5元、60000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又就厂房1室外排水沟施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现场工程量签证表》,约定该工程为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11.68万元。综上,一审认为,天仁公司在案涉工程中总工程款的数额为9901475.5元(9480000元+244675.5元+60000元+1168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出具三十四张共计6542917.89元商业承兑汇票,转账两笔共计1098082.11元,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其中,天仁公司将其中五张承兑汇票共计549007.96元退还给瓦德公司,瓦德公司改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天仁公司已实现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十二张共计3126255.79元,未实现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十七张共计2867654.14元。一审认为,未实现兑付的2867654.14元在性质上属于瓦德公司应付工程款,天仁公司基于案涉施工合同对于瓦德公司享有工程价款的给付请求权,而商业承兑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承兑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该2867654.14元的效力。综上,瓦德公司已支付天仁公司案涉工程款项的数额为4773345.86元(549007.96元+3126255.79元+1098082.11元)。关于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付款周期约定,工程款需竣工后一次结算,即“工程竣工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后,施工过程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并经有关部门单位工程验收后,7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执行国家规定。质保期(二年)满,工程项目无承包方缺陷责任,发包方向施工方无息支付尾款(以决算为准)。”首先,关于工程竣工及办理结算手续,双方就案涉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具有争议,瓦德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且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20年9月18日。竣工后,天仁公司向瓦德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但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审认为,案涉工程业已竣工,虽然双方未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但未办理结算的原因在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分歧,且双方均认为无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依据查明的事实对待支付工程款数额予以计算。其次,关于“经有关部门单位工程验收”,瓦德公司认为《竣工验收报告》中没有公安消防、规划、环保、人防和质检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盖章,不满足“经有关部门单位工程验收”的辩解意见。一审认为,根据案涉施工合同13.2.2条第(2)项约定,此处“经有关部门单位工程验收”应理解为经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而公安消防、规划、环保、人防和质检质量监督站等部门为备案部门,非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部门,故对瓦德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案涉工程满足“经有关部门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再次,关于天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条件,瓦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天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应视为该条件已满足。最后,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认定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8日质保期满[质保期(二年)满]。尽管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发出《关于南京天仁公司Ⅰ、Ⅱ标段竣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承诺告知函》,但天仁公司对于瓦德公司在该函件中提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予认可,《竣工验收报告》也没有说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瓦德公司对其所提及的工程质量问题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即不存在工程项目的承包方缺陷责任,故瓦德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亦成就。综上,天仁公司要求瓦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天仁公司在案涉工程中总工程款的数额为9901475.5元,瓦德公司已支付天仁公司案涉工程款项的数额为4773345.86元,瓦德公司应向天仁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数额为5128129.64元(9901475.5元-4773345.86元)。故对于天仁公司主张瓦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仅在5128129.64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瓦德公司认为天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瓦德公司提交竣工资料,不符合给付工程款条件的辩解意见,一审认为,竣工资料的移交与工程价款支付之间无先后履行顺序,瓦德公司不得以天仁公司未移交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关于天仁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天仁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2020年10月16日之前)向瓦德公司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但天仁公司所举证据6仅证明其直至2020年12月才向瓦德公司发出《瓦德项目结算汇总表》,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天仁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向瓦德公司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天仁公司对于竣工结算迟延具有过错。瓦德公司收到天仁公司的竣工结算申请后,于2021年7月向天仁公司发出审核答复,已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的异议期限,瓦德公司对于竣工结算的迟延亦存在过错。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于天仁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仅支持从起诉之日(2022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未实现兑付的十七张共计2867654.14元商业承兑汇票,天仁公司应退还瓦德公司。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要件为:“合同签订至单位工程竣工移交并决算完成”。如前所述,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18日竣工,符合移交条件,双方虽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但天仁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2月2日案涉工程食堂已使用,即案涉工程已由瓦德公司实际占有,应视为案涉工程已移交。至于瓦德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该工程,系瓦德公司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与他人无涉。因天仁公司与瓦德公司就案涉工程款数额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对未达成决算均具有过错,不存在瓦德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实,故履约保证金应当自判决生效后方得返还,对天仁公司要求瓦德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瓦德公司主张履约保证金已返还的辩解意见,工程价款与工程履约保证金系不同性质的债权,工程履约保证金目的在于督促合同双方履约,其并非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瓦德公司仅证明其向天仁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未举证证明已就履约保证金予以了返还,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及工程保管费,天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瓦德公司存在逾期竣工验收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瓦德公司保管工程的事实,故对其上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关于天仁公司主张在瓦德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办公楼、宿舍楼、厂房1、门卫、围墙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18日竣工验收,天仁公司于2020年12月向瓦德公司报送《瓦德项目结算汇总表》,直至2021年7月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发出审核答复,双方未就案涉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自瓦德公司应当给付工程价款届满之日起算至2022年4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十八个月期限,且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9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天仁公司对其承建的安徽瓦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厂房1、门卫、围墙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天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瓦德公司认为天仁公司未移交竣工资料、不符合工程款给付条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辩解意见,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的来看,发包方的目的在于获得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方的目的在于取得工程价款,即发包方的主合同义务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完成工程施工。本案中,移交竣工资料属于天仁公司需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而非其主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9月18日竣工并验收合格,瓦德公司不得以天仁公司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为由,拒接履行其负担的主合同义务,故对瓦德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瓦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剩余工程5128129.64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5128129.6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瓦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0元;三、原告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安徽瓦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厂房1、门卫、围墙工程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5128129.6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180元,由天仁公司负担11503元,瓦德公司负担49677元。 二审中,瓦德公司提交未兑付案涉十七张票据(总计金额2867654.14元)状况资料61页及汇总表2页,拟证明:案涉十七张票据出票人均非瓦德公司,瓦德公司受让十七张票据有多个前手,目前该十七张票据的状况是:1.汇总表序号1-4份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合计金额372239.47元,该四张票据是天仁公司通过依法行使追索权,瓦德公司作为其前手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同意清偿并且已经签收,尚未支付。2.汇总表序号5-13份的九张票据,天仁公司从未向瓦德公司追索,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追索权,其权利即消灭。该九张票据由于天仁公司没有向瓦德公司追索,属于已丧失对瓦德公司的追索权,其救济途径只能是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汇总表序号14-17份的四张票据,天仁公司处于对瓦德公司线上追索状态,但其没有提交拒绝证明,瓦德公司联系出票人以及瓦德公司诸个前手均不同意清偿,瓦德公司对该四张票据不同意清偿。 天仁公司质证意见:汇总表序号1-4的四张票据已经退还,但瓦德公司未向天仁公司支付款项;其余所有票据均已经进行追索,瓦德公司没有同意接受票据也没有向天仁公司进行清偿;以上案涉十七张票据都是未支付状态。 本院审查认为,天仁公司对瓦德公司所举证据真实性未持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对上述案涉十七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汇金额共计2867654.14元)到期未兑付的事实予以确认,对瓦德公司提举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将从该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依法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中,本院询问瓦德公司:“你方上诉称已经返还履约保证金60万元,有无退还该60万元的相应支付凭证等事实证据?”及“你方上诉称天仁公司将4张共计金额为888380.3元的汇票背书给他人,你方有无证据证明天仁公司将该4张票据背书给他人后已经进行了兑付?”,瓦德公司均答:“没有”。 本院认为,本案中,瓦德公司与天仁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涉工程总价款为9901475.5元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清偿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因瓦德公司为支付案涉工程款向天仁公司出具三十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尚有十七张汇票被拒付,导致该十七张商业承兑汇票对应数额工程款2867654.14元未能清偿引发的纠纷。因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天仁公司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是否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要求瓦德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付款义务。 商业承兑汇票是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的载体,仅仅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是货币,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票据内容所记载的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系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但转让背书并不产生消灭真实、合法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后果,除非背书转让的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依法获得全面兑付后,背书转让所基于的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归于消灭。本案天仁公司自受让商业承兑汇票之时起,即享有票据到期日届满后兑付票据记载款项的权利,但天仁公司背书受让商业承兑汇票时并没有实际收到款项,票据记载款项在票据到期日届满后是否能实际兑付仍存在不确定性,故此,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背书转让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履行完毕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基于建设施工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 本案中,天仁公司背书受让瓦德公司出具的三十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尚有十七张共计2867654.14元汇票被拒付,由此,该十七张票据载明的金额未能实际兑付,天仁公司可以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关于“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但该条规定并未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也不是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亦没有明确约定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即视为收到工程款。因此,基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瓦德公司仍负有向天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案涉十七张票据载明的2867654.14元款项未能实际兑付,瓦德公司向天仁公司支付工程款义务未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基于原因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未能消灭,天仁公司亦可放弃行使票据权利,选择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瓦德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主张与票据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不相冲突,亦符合公平原则。瓦德公司认为天仁公司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案涉债权的上诉观点,于法无据。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十七张未能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不产生汇票对应数额工程款(2867654.14元)被偿付的效力,判决瓦德公司继续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瓦德公司二审中认为由于天仁公司未行使票据追索权致瓦德公司丧失向其前手追索权的主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关于“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的时效规定属于除斥期间,即六个月的追索期限届满,没有另行主张权利的,其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即无法再根据票据关系主张票据权利,但前手与后手之间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所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得到清偿,瓦德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与其后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瓦德公司二审中主张的已经退还案涉工程质保金60万元及天仁公司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其他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瓦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恰当,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2元,由安徽瓦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