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437号
申请人: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XLPX5H,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东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飞,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玉,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97506Y,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南路49-40号。
法定代表人:谢良田。
申请人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天仁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暂由申请人常州龙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玖霖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邵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