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3民初8968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一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东侧延陵大道北侧国际丝网城A#楼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URQU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一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1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