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浩大电气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宇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浩大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下商初字第239号 原告张家口宇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浩大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宇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口浩大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以被告已将预付款退还原告,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120元,由原告张家口宇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