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浩大电气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浩大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农民。 被告张家口浩大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19号楼9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口浩大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