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604号
原告***,张家口市拖车总厂退休工人。
被告张家口浩大电器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世纪豪园19号楼9号底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口浩大电器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