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生,明光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生,滁州市人,住安徽省滁州市谯区。
被执行人:濉溪县安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国际商贸城32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2017)皖118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濉溪县安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665.5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