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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上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遵义市十五之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3民初14178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乙公司诉被告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某乙公司的申请,作出(2025)黔0303民初14178号裁定,对被告某丙公司、某甲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某丙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向原告某乙公司履行完(2025)黔0303民初14178号判决书约定的义务,解封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5)黔0303民初141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某丙公司、某甲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某甲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5)黔0303民初14178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某丙公司、某甲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