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上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遵义市十五之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3民初14178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某保险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