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1952号
原告***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担负。
审判员许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