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8138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