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31747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云镇中学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后,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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