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6683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3号院1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大畈村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羽***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羽***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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