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6703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澄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第四管理区汤庄行政村**自然村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亳州市澄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部分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杨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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