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1479号
原告: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西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5836233132。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桥,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曹县,现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英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栗飒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