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04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劲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16号香榭苑6-1-2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67604382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桥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西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5836233132。
关于石家庄劲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林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季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