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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8303号 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