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执3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冠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钟光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鑫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晋华。
广西冠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鑫桥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2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其义务。
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调查措施:
一、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税务、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部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因与标的差距过大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人对本案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此外,本院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风险。在本院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的期限内,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现本案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671605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能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 玕
审判员 凌伟东
审判员 钟 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覃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