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7428号
原告:北京福国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钟家营村南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辉,男,本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忠信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1号院1号楼6层610。
法定代表人:刘辉明。
本院受理了原告北京福国鼎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忠信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北京福国鼎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福国鼎华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福国鼎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福国鼎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成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