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720号
申请人:***,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人:***,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人:***,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人:***,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鱼台县顺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唐马镇张庄村北首(南环路东段路南宗庄村东)。
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人代表:***。
本院在审理***、***、***、***与***、***、鱼台县顺佳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3)苏0322诉前调4099号】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鱼台县顺佳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13772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07C2046720230000299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鱼台县顺佳运输有限公司、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3772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