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3执329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17463.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证券等,根据查询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至至2020年12月30日及2021年4月9日。
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未果。
4、2020年6月15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