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执保16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90号淮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甸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二审期间,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9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位于徐州市淮海东路155号(*房权证鼓楼字第××号)房屋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9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即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徐州市淮海东路155号(*房权证鼓楼字第××号)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97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