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9126号
申请人: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2号怡翠馨园首层002号商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R6KC0W。
法定代表人:蒙绍生,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辉,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豪,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裕添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闸仔口东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7930237R。
法定代表人:梁祖权。
申请人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裕添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裕添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7419.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裕添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7419.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57.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