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添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29126号
原告: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2号怡翠馨园首层002号商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R6KC0W。
法定代表人:蒙绍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辉,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豪,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添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闸仔口东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7930237R。
法定代表人:梁祖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胜,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添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材料款387419.1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顺德璞悦花园项目提供了部分工程的施工,施工期间向被告采购砌体轻质加气砖用于顺德璞悦花园项目。因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时付款给原告,原告与另一施工方深圳华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无法向被告支付货款,故经协商沟通,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由其向建设单位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由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代付材料款868000元,原告、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华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四方就此签订了《关于顺德璞悦花园项目加砌块供货商应付未付款的备忘录》。备忘录签订之后,原、被告经对账确认双方的材料结算金额为1180580.84元,原告已支付材料款700000元,原告实际欠款数为480580.84元,若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代付868000元给被告后,实际超付387419.16元,故被告同意收款后退还该超付款给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梁祖权在《结算协议书》签名确认。但被告收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将超付款退回给原告,经多次催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退回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协议是无效的,如果被告多收款项应当由中建二局以不当得利向被告主张,而不是由原告向被告收取,被告是卖方,原告是买方,不可能是被告付款给原告;2.即使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也要等到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代付868000元后才发生双方之间是否应当结算的问题,现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代付的款项尚未到账,原、被告之间进行结算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理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关于顺德璞悦花园项目加砌块供货商应付未付款的备忘录》《结算协议书》、加气砖核对明细表、送货单、入库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部分证据均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中洲璞悦花园项目形象进度,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深圳市中洲地产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经审查,该部分证据均为网络平台公开信息,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经审查,该情况说明加盖了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确认,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要件,考虑到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的付款金额,该情况说明的内容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本院对该情况说明予以采信。
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8月16日,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1405211.5元,用途备注为“材料款”。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与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均为深圳中洲集团旗下成员企业。2021年11月19日,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上述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转账支付的1405211.5元是代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按《关于顺德璞悦花园项目加砌块供货商应付未付款的备忘录》的约定向被告支付的原告和深圳市华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材料款和税金。
本院认为,涉案《关于顺德璞悦花园项目加砌块供货商应付未付款的备忘录》《结算协议书》是各签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辩称《结算协议书》无效但未能提出任何理由和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顺德璞悦花园项目加砌块供货商应付未付款的备忘录》《结算协议书》的约定,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将代为向被告支付原告和深圳市华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材料款及税金合计1405042元,被告在收到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后应向原告返还材料款387419.16元。对于2021年8月16日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付款1405211.5元,首先,该1405211.5元与备忘录确定的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代付款1405042元数额相近,且用途备注为“材料款”;其次,经法庭询问,被告并未正面回答其与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关系,庭后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其对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为何向其支付“材料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再次,诉讼中,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明确了该1405211.5元即为代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材料款及税金。因此,现有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该1405211.5元是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代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的材料款及税金,即被告已经收到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的代付款。根据《结算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材料款387419.16元。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材料款387419.16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是,鉴于诉前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圳市盈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付款即为佛山洲立置业有限公司的代付款,被告对此表示怀疑具有合理性,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添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材料款387419.16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5.65元(原告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申请费2457.1元(原告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合共6012.75元,由原告佛山市佳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6.37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添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0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