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路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濉溪县铁佛镇和谐村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0621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路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栏杆集镇栏杆居委会童辅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8M6Q1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濉溪县铁佛镇和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濉溪县铁佛镇和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621ME2013252B。 法定代表人:***。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2022)皖0621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濉溪县铁佛镇和谐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125327.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