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650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四川省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