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凉山州交通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2民初46号之一
原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凉山州交通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对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凉山州交通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川342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川342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9页判项第二项“驳回原告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名称有误,补正为“驳回原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